典型的家庭保险政策有一项规定,规定房主有义务向保险公司通报任何对风险具有重大影响的变更;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披露,房屋遭受火灾等损坏或毁坏,损失可能不予赔偿。
上周早些时候,环球邮报的一篇报道称:
数百万的加拿大房主每个月都会支付一定的保险费,因为他们知道如果房子被火灾或其他危险破坏或毁坏,他们的损失将得到赔偿。这也是为什么家庭保险被合法地归类为“安心”合同的原因。
在典型的家庭保险政策中有一些鲜为人知的规定,但如果充分了解,可能会使房主的利益受到更好的保护。这个规定通常在几个细节上被发现,如下:
内容变更4.任何对保险的风险,在被保人的控制和认知之内的重要改变,都将避免合同对该部分的影响,除非变更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或其当地代理人。。。。。。
这些话可能听起来可有可无,但其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。这是因为这项条款规定表明,房主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受保房屋的任何变更,也就是“对风险至关重要”的改变 - 基本上是,当保险公司得知任何变化,都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,或决定不提供保险给这些财产。
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及时告知这些变更,房屋被火灾或者其他危险因素,例如水灾,故意破坏,闪电,爆炸,冰雹等损坏或毁坏,那么就不能“避免合同”,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将合同视为追溯无效的,而且不会弥补任何损失。
不幸的是,对于房主来说,构成“改变风险的材料”的阻碍是非常低的。改变如何使用房屋,例如,出租房间给他人,或开始经营家庭企业,几乎都会达到这个定义。但是可能看起来相对较小的变化也是如此。
在一案例中,一家在哥伦比亚省Coldstream的家庭,在新建的谷仓和温室中安装了一个燃木炉作为额外的取暖设施。然而,在屋主有机会告知保险公司这些改变之前,他们的房子和所有东西都被烧毁了。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任何损失,理由是这户人家未告知保险公司他们的房子有重大变更,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不支付任何损失费用。
令人惊讶的是,即使火灾是由完全无关的事情造成的,或者这些改变在火灾之前未完成,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未报告的变化而使政策失效。
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事情是,一位布莱顿角的屋主已经搬去其他省,并且想要出租他的房子,但是房子在那之后被烧毁。在调查损失时,保险公司了解到,业主离开后,家庭空置了一段短暂的时间,但在火灾时被家人占用。即使住宅在被占用期间被烧毁,并且火灾也不是由于以前的空缺造成的,但是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损失。它认为没有报告房屋无人居住是一个重大的变化,而且业主没有提交报告提供理由使该政策失效。
房主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,并根据保险单要求付款。业主最终取得成功后,诉讼一路走到加拿大最高法院,花了六年的时间来解决。
幸运的是,最高法院裁定,保险公司不能在重大变更的基础上消除这样做的“不公正或不合理”的政策。虽然这个决定对房主是有所帮助的,但在任何特定情况下,仍然有可能被认为是“不公正”或“不合理”的不确定性。
最高法院也从侧面建议,省立法机关是时候修改各省的保险法规了,这样也可以清楚地说明被保险人在报告中的义务和责任。然而,到目前为止,只有很少的省份有兴趣回应这一号召。这是一个值得令人深思的问题,因为目前的法律和报告要求是非常需要更新的。
在进行这种立法修改之前,房主应该考虑定期报告那些保险公司可能认为“重要”的改变。他们也可以打电话给保险公司,并询问保险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有关房屋改变的报告。
烦人又耗时无疑。但是,为了安心,知道保险将会覆盖他们的损失,可能是一个很小的代价。
免责声明:这是对保险法的某些一般原则的高级概述,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。
注: Gord McGuire是多伦多Adair大律师的合伙人,在各种民事诉讼中进行实践。
原文作者:GORD MCGUIR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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